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2000年9月22日下午第二节课是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该校体育教师丁某和黄某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游泳池。当时,游泳池正在排水,但水仍有齐胸口深。丁某和黄某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走开了。突然,二年级学生岑某被卷进直径约三十多厘米的池底排水口。半小时后,才将岑某救起,但由于窒息时间太长而死亡。本案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泳池正在排水时让一、二年级的学生清理游泳池有很大的危险性,这是普通公民都能预见到的,而丁某和黄某却走开了,显然丁某和黄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案例二: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编者评述】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三: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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