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系列9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有效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以及保护公司业务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尽职调查,业务谈判;
(二)提供相关项目的法律咨询意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起草或者审查法律文件;
(五)担任诉讼仲裁事务代理人;
(六)办理其他法律相关事务等。
第三条 外聘律师的聘用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内部公开、效益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结构
第四条 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法律合规部是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使用律师服务和反馈服务情况;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总经理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1.审批确定公司外聘律师,并根据外聘律师工作情况建立备选律师库;
2.审批确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及服务费用;
3.审批确定使用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服务费用。
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1.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及公司规章制度研究并制定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措施与操作流程;
2.牵头组织备选律师库的拟选工作,经总经理批准后负责具体管理备选律师库;
3.审核业务部门推荐的律师,会同业务部门向律师明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对律师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提出意见;
4.保持与受聘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联系和交流,考核和监督受聘律师的工作;了解受聘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情况,接受业务部门对受聘事务所及律师的反馈意见,根据了解的情况和反馈的'意见,拟定事务所及律师禁用名单、提出备选律师库调整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牵头组织律师选聘工作。
第七条 业务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1.根据所需法律服务,推荐、选任律师,对法律服务费用进行预算,报公司审查审批。
2.经审批后具体落实律师聘用有关手续;
3.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过程中与法律合规部、受聘律师保持工作联系,及时办理需要本部门处理的有关工作;
4.监督受聘律师工作,反馈受聘律师工作情况。
第八条 监察稽核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1.定期、不定期检查律师聘用常规工作的合规性;
2.对特定项目的律师聘用工作进行专项监督和审计;
3. 其他对于律师聘用工作的监督职责。
第三章 律师选聘与解聘
第九条 律师选聘工作由法律合规部与业务部门共同完成,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律师选聘原则:
1.公司建立律师库后,应当选聘律师库内的律所或律师提供服务,特殊情况下除外。
2.应当根据所需服务特点,选择本服务方向下专业优势明显的律师提供服务;
3.应当优先选择职业操守优良、发表专业意见审慎、为公司声誉负责任的律所或律师合作;
4.应当充分考量律师收费金额、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的合理性;
5.其它有利于公司利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 非诉业务的律师选聘程序
1.具体业务需要专项聘用外聘律师提供服务并支付律师费用的,业务部门应事先向法律合规部提交“律师聘用预审单”,履行律师聘用预审程序,预审程序应在律师尚未实质提供法律服务前即启动(不允许先实际使用,后履行预审程序的行为,未履行完毕预审程序而接受的法律服务公司不确认为外聘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效服务)。
2.法律合规部根据预审单出具意见后,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批。
3.对于律师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法律合规部在提交总经理前,应首先提交监察稽核部审查。监察稽核部审查时可要求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对有关事项作出相应说明,审查后应签署明确意见交法律合规部,再由法律合规部将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诉讼业务的律师选聘程序
1.公司发生纠纷,需聘用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时,由业务部门根据公司报文审查审批程序,向公司正式报文。
公司法律合规部、监察稽核部均应被列为报文会签部门之一。
拟聘代理律师可由业务部门在报文时推荐,也可在报公司总经理了解相应情况后,根据公司总经理意见由法律合规部会同业务部门选择、推荐,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后聘用。
2.经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由业务部门办理具体的外聘律师聘用协议签署事宜,律师聘用协议签署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协议复印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十三条 律师的更换参照选聘程序。业务部门或法律合规部发现受聘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不诚实信用的行为或业务能力不适应时,应当相互通报,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委托协议的事由时,业务部门报法律合规部后按规定处理解聘律师事宜。
第十四条 选聘过程中,协商具体律师服务费用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法律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五条 律师费用计算和收取的方式: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2.对于诉讼、仲裁代理案件,公司在与律师协商律师费用时,一般可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
3.对于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公司在与律师协商律师费用时,一般可在预算法律服务耗费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参考“计时收费”的方式,与律师协商确定本项目律师费用额。协商时应明确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具体律师(律师团队),并要求律所提供该具体律师(律师团队)的计时收费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4.律师费用的形成机制应与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有紧密相关性,并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四章 律师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外聘律师、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三方沟通联络机制,在外聘律师服务过程中,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均可依据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和监督外聘律师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在律师服务过程中,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律师提供工作日志(至少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确认工作时间,以便衡量律师服务效率和服务收费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律师费用的支付管理
1.律师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律师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本地区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和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办理;
2.一般情况下,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费应分阶段支付,支付方式中应包含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效力确定程度等风险条款;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律师费的支付应与案件的胜诉或者败诉情况、涉案财产的损益程度挂钩;
3.支付律师费用的手续由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业务部门在办理支付律师费用手续时,应首先履行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程序。
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程序:
业务部门根据律师为该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单”相应内容,填写完毕后,业务部门应将该确认单及“律师聘用预审单”、法律服务协议、经过本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律师提供的工作日志(至少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资料一并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核确认,法律合规部审核确认后应在“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对于拟确认和支付的律师费与原签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律师费有出入的,或者依据原签法律服务委托协议需要就最终律师费用进一步结算确认的,应另填写“律师费用结算单”,并要求律所盖章确认。
4.法律合规部审核确认后,该“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单”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查,总经理审查后签署明确意见。对于律师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法律合规部在将“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单”提交总经理审查前,应首先提交监察稽核部审查。
5.履行完毕上述审查确认程序后,业务部门应将“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单”(包括“律师费用结算单”,如有)复印件和经过本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律师提供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交法律合规部备案,并凭“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单”和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按照公司现有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章 律师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律师的服务质量实行按服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按服务考核主要通过上述“律师工作评价和费用确认程序”进行,在每每项法律服务结束后付费前进行。
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一次,由法律合规部牵头,由各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分律所、分律师围绕服务合作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费用合理性等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按服务考核情况和综合考核情况形成外聘律师工作情况报告,外聘律师工作情况报告在提交监察稽核部审查并进一步修改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查。
法律合规部负责依据外聘律师考核情况,在外聘律师工作情况报告中提出外聘律师库更新、外聘律师禁用、淘汰和更换建议,由公司总经理审查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2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法规和条例,熟练掌握铝、塑门窗和中空玻璃的加工、安装等各项质量技术指标。
二、按照质量标准和工程合同要求,全面负责从原材料的入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检验工作。工序检验、半成品、成品检验,签发合格证明的`均应从严掌握。按要求对生产工序进行抽检,一般工序抽检比例不低于30%,关键工序抽检比例不低于50%。
三、负责质量检验原始数据的记录分析工作,对加工、安装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四、严格按检测标准测试关键部件,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定不能安排生产、指导工序操作人正确使用工卡重具,让职工养成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作风。
五、指导车间和仓库保管员认真做好不合格品的标志、隔离和保管工作,防止与合格品混淆出厂,以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
六、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把关,使成品窗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优良逐步达到50%以上。
七、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质量管理知识。掌握新的科学的检测方法,经常维护各种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使各种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始终处在良好工作状态中,按要求请质监部门对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年检,做好周检表的登记保管工作。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3
为规范公司安全用电,消除职工承包户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家用电器损坏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电力法》结合我连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司住家户和集体在用电之前,要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在用设备的安装、维修要有专业操作人员进行,住家户私自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以免造成用电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在电线底下修建房屋、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充许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进行集体活动,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在电线附近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三、住家户晾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坚决禁止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四、小水泵、脱粒机、清粮机等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五、小家户在照明设备方面严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和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及时找电工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不合格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或恍动。
六、坚决禁止和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4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5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
1 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作息时间制度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xxxx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 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三、岗位责任制度
1、本所员工应严格按《xxxx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四、外出登记批准制度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向律所交清,并将出差费用整理清楚,经会计和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
2 报销手续。
五、请假制度
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必须完整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期间工资相应扣除。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请假前应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为处理相应工作事务,且工作代理人须在请假条上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可以带薪请假外,其余请假将会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日工资扣除标准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
六、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本所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报律所批准并进行车辆使用登记。本所员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车辆。
2、因公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律所专管人员每周查询一次违章。若使用人违法违规驾驶或发生车辆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环路和三环路超速行驶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2大成都范围内不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3大成都范围外非故意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故意违反禁令标志的,由驾驶人处理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和律所各承担一半。驾驶人应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凭交罚款凭证向律所报销一半的费用。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由违法驾驶人承担责任。
2.4车辆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由驾驶员每次交纳200元,该款作为债权催收组的公共经费。
七、清洁卫生制度
1、清洁卫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洁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清洁卫生,非值班人员应积极保持清洁卫生。
2、工作期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八、保密制度
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单位信息、调查客户信息、催收客户信息、诉讼客户信息、律所业务状况和业务流程、律所财务数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 (包括与本岗位无关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信息发布制度
1、本所信息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 ,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通知全所员工。
2、本所文件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时在律所办公室张贴,文件一经发布并办公室公开张贴后视为已通知并书面送达。
十、奖惩制度
1、本所员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岗位职责,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本所员工每月考核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时间)的,由律师事务所奖励50元,并可当月申请带薪请假2小时。
3、本所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一月内出现第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元、一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罚款50元/次。1月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迟到、早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或当天无打卡记录的为旷工。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一月内出现二次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年假。
如因所里业务发展需要或调整以及情势变更需修改本所规章制度时,另行公示。
xxxx律师事务所 二Oxx年十二月二日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6
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细则。公司持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
基本守则:
(1)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奉行"奉献精神、做高做强、持续创新"宗旨。
(3)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4)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
(5)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6)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7)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8)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9)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及工作。
(10)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
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违反公司制度,一经查实,将受到根据过失程度而执行不同的纪律处分。下面所列举的过失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应采取纪律处分的过失。
(1)擅自不按规定出勤上班,擅离职守、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无理拒绝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5)利用职权贪污,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6)伪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7)未经领导允许,擅取公司的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8)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9)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10)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职守,使公司财务、设备等遭受不利;
(1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场地、物品、设施;
(14)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擅自从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职业";
(16)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损公利已;
(17)偷盗公司的财款、资源;
(18)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
(19)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
(20)在公司赌博、酗酒或出现有伤风化德的行为;
(21)其他违反公司政策、程序、规定的不良行为。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7
一、院办公室或组织会议部门应提前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凡临时性会议未通知到科室或本人者,将追究院办公室或组织科室的责任,每漏通知一人扣罚会议组织科室负责人50元。
二、参会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到会并签到,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离开者,需提前向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请假。
三、会议设迟到席,凡在迟到席就坐者医院将处以50元的罚款。
四、凡上级部门通知召开的会议及医院例会(院周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参会者应到无故未到者第一次罚款200元,再次违反者全院通报批评并由主管院长进行诫免谈话。
五、参会人员要保持会场安静,手机一律改为振动或关闭状态,有急事需接打电话者请到会场外接听。
六、会议设签到本,由组织科室做好记录保存备查,并负责对会议决议督导落实。
七、每次会议由牵头科室负责人在散会前对本次会议参会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院长及会议主持人进行现场点评,奖罚兑现。
八、院内的'三个正常例会(院周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将不再通知,时间如有变动由院长办公室另行通知。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8
一、员工打卡制度
1、员工上下班时要打考勤卡做出勤纪录,做为核算薪资的依据。
2、员工在上班前1小时内打卡,下班最多延长2小时打卡,否则视同打卡无效。忘记打卡者,每次扣薪10元;因工作需要而未打卡者,经主任以上领导签字确认,经理审批,每月每名员工不得超过3次,否则视同无效;主任级以上人员,须经经理签字生效。
3、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委托他人代打卡或是代他人打卡和打卡后不到岗工作者,视为打卡无效,并做开除处理(举报者给予30元奖励)。
4、如一天内上下班均无打卡记录,且无相关证明,则按旷工处理。第二天可以上报,否则无效。
5、员工上班中途请假或临时加班的,按实际到达或离开时间打卡记录计算。无论加班或请假,一律打卡。
二、旷工、迟到、早退处罚制度
1、旷工一天者,扣3天工资,连旷工两天或一个月累计三天者当自离处理《工资及押金全无》。
2、迟到、早退:
1)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除10元;
2)超出30分钟每次扣除30元,
3)超出2小时,《含2小时》当矿工一天;
三、事假
(1)员工一个月内请假一日的扣当天工资,由部门经理审批,假条报办公室。
(2)员工一个月内请假二日以上的一日按两天扣,一个月不能超过五日(含五日),需由经理审批,超过五日由总经理审批。
(3)员工请假二小时内〈含二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二小时按一日计算。
四、病假
①上班前提前一小时申请,经部门主任同意后生效,并于上班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过期视为旷工。
②病假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方为有效。
③病假无薪资,当月累计2天取消全勤奖金。
④员工因工负伤须休假者,由部门经理签呈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七天内享受全薪待遇,第八天起视具体情况个别处理。
律师起草公司规章制度 篇9
一、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提交工作计划书,经聘请方确认后按计划书提供服务;
2、应聘请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工作范围内的一切法律服务;
3、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办公场所进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
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五、法律顾问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客户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客户的问题;
3、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客户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客户沟通情况;
7、律师按客户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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