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婚姻习俗。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做父母的,孩子大了,自然把儿女的婚姻当作最大的事情。于是,婚姻习俗开始流传,从古到今延续了几千年。

中国古代结成婚姻多为媒妁之言,即男方请媒人到女家说亲,此时,男方不但要给媒人一些礼物,而且还要让媒人捎些礼物到女方家。媒人将写有双方姓名、年龄的帖子进行交换。如果双方大体同意,就开始相亲。这时男方往往会择吉日到女方家里进一步了解女方的情况,比如,女方家的经济条件、姑娘的品德、相貌等,也有女方家长去看未来女婿的。

相亲之后,一般就是订婚了。订婚是婚嫁礼俗中最主要的一环,虽是民间约定俗成,但中国古代的订婚即表示婚事不变。按照传统的观念,订婚之后是不能中途变更的,也不允许再与别人议婚。

在传统的婚姻中,迎娶是最重要的,也是代表婚姻形成事实的关键一环。迎亲当天,新娘一般都穿表示吉祥喜庆的大红服饰,头盖红盖头。新娘在离开家时,往往会边走边哭,是为“哭嫁”,表示对娘家生活的不舍和留恋。到了夫家,要举行婚礼仪式。在中国古代,仪式比较繁琐,到了晚清时代,西方文明东渐,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才有了简化的趋向。光绪年间修订的《顺天府志》记载:“昔日娶亲风俗,头日迎妆,二日娶亲,三日会亲。近改为早晨迎妆,上午娶亲,下午会亲。”原来三天完成的婚礼,到了晚清时代一天就完成了。

民国的婚礼是对清代的延续,在城市更趋简化而时尚,但在农村仪式的程序还十分繁琐。但是,自由恋爱、婚姻自由以及新式婚礼逐渐取代旧式婚礼,这都是时代变革的结果。

媒妁之言与择亲论财

晚清时代,西风东渐。虽然新式婚姻在不断冲击着传统的婚姻观念,但民间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媒妁之言“合两家之好”为主流。

媒妁之言的婚姻,应该说有很多流弊。媒人在男女“媒妁”婚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可谓流弊累累。

因为媒人常常喜好收受某一方的好处,在这种媒妁之言的婚姻关系中,往往存在着隐瞒事实,欺骗一方的现象。这种带有隐瞒性质的婚姻流弊在当时曾受到一些进步人士的批判。维新人物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对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进行了激烈抨击。他指出,“男女之约,不由自主”,全凭“父母定之”,或者“男为女纲,妇受制于其夫”,“一夫可娶数妇,一妇不能配数夫”,则“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

晚清时代,虽然新的思想新的观念不断涌现,但在东西文明激烈交锋的当口,观念枷锁仍然束缚着人们的思想,这一点就连当时的许多先锋人物也不能免俗。

中国近代著名的教育家蔡元培,一生清廉正直,耿介拔俗,终身为教育救国的理想而奋斗。毛泽东誉之为“学界泰斗,人世楷模”。然而他的婚姻,却经历了从包办婚姻、媒妁之言到后来的思想解放的变迁。

1868年1月11日,蔡元培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萧山街笔飞弄13号,这是一座始建于明代晚期的蔡氏几代人聚居的古建筑,蔡元培在这里度过了他的童年时代。

蔡家几代书香。从1890年到1894年,蔡元培从贡士、进士及第、翰林院庶吉士直到翰林院编修,亲眼目睹了清廷的腐败。

蔡元培的第一次婚姻不仅经历了媒妁之言,更是当时择婚论财婚姻流弊的一个影子。自道光年间,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门第观念受到冲击,出现择亲论财的现象。当时,“士人一登科第,择乡里之富厚之者,广送朱卷……结为婚姻”。这种婚姻可谓中西文明碰撞时期的婚姻风俗的一种再创造。

1889年,蔡元培高中举人,前来道贺的人踏破门槛。也就在这一年,蔡元培接受了一桩由父母包办的婚姻。当然,实事求是地讲,蔡元培的第一位夫人王昭,也算得上是名门望族、大家闺秀。但在她的身上,总是残留着许许多多封建观念的影子。这就造成了二人婚后摩擦不断。

甲午战争后,蔡元培更多地接受了一些新思想,这也使他对旧的婚姻观念渐生抵触情绪。因而,他与妻子王昭之间的摩擦也日甚一日。生活中,王昭常常改不了一些旧式妇女的习俗,总是称蔡元培为“老爷”,自称“奴家”,这让蔡元培很是反感。很多次,蔡元培纠正夫人说:“你以后可不要再叫什么‘老爷’,也不要再称什么‘奴家’了,听了多别扭呀!”而王昭总是温顺地说:“唉,奴家都叫惯了,总是改不过来呢。”

1900年初,蔡元培写了一份《夫妻公约》,试图以这种方式,让妻子改变传统的婚姻观念。公约中详细地说明了男女关系分目交、体交与心交,特重心交。蔡元培与王昭的夫妻生活越来越和谐和幸福,蔡元培告诉好友说:“伉俪之爱,视新婚有加焉。”但是,好景才刚刚开始,王昭因病遽然去世,使蔡元培不胜悼亡之恸,作联哀挽云:“自由主义君始与闻,而未能免俗,天足将完,鬼车渐破,俄焉属纩,不堪遗恨竟终身。”

妻子王昭病逝后,众多媒人前来说媒。经历了一次婚姻的蔡元培清楚地认识到要获得幸福的婚姻,必须打破旧的风俗和观念。面对提婚者,他提出了五项准则:1 女子须放足;2 女子须识字;3 男方不娶妾;4 男死后女可再嫁;5 男女双方意见不和可离婚。

他提出的这些准则,在当时无疑是石破天惊。让媒人目瞪口呆、惊怵不言。婚礼时,蔡元培以举行演说会来代替“闹洞房”旧俗。他的准则和做法使得许多知识青年有了追求自主婚姻的意识,开始冲破父母包办的旧传统,以新的方式追求自由自主的婚姻。

蔡元培的婚姻变迁,是晚清到民国这个动荡的历史时期,婚姻观念发生流变的一个真实缩影。然而,当时,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念在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的陷阱里挣扎,更有那些娃娃亲和空腹婚,在父母的包办下,留下了一个个的婚姻悲剧。

娃娃亲是指男方未到婚龄,父母则为之订婚或娶妻的一种婚姻陋习。这种婚姻形式大多是一些家境贫寒的家庭,担心娶不起儿媳妇,但传统的观念成家立业延续香火的思想促使他们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类婚姻仪式往往也十分简单,举行仪式那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干净的衣服,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真可谓既省事又省钱。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有就是从道旁路边捡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

娃娃亲、童养媳作为一种婚姻陋习,在东西文明的冲击下渐渐为进步人士所排斥。然而胡适作为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和执行者,作为呼喊着“个性解放”、“婚姻自由”的留洋新派人物,本应该走在反封建反传统的前列,率先挣脱包办婚姻的束缚。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他却是一个娃娃亲的忠实接受者。

胡适13岁那年,他的母亲在乡下为他订下了娃娃亲。女孩名叫江冬秀,长胡适一岁。这桩婚事的起因是有一年的庙会,江冬秀的母亲在安徽绩溪旺川,胡适的外婆家看到了眉清目秀的胡适,一定要把女儿江冬秀许配于他。当时,胡家外强中干,而江家却是当地闻名的财主。本来胡家不想攀结这门亲事。胡家不想高攀,江家却想低就,托本家叔叔上门联姻。胡家不忍再拒,加上算命先生说两人八字相合,最宜婚配——“民国七大奇事”之一就这样开了头。

这样,懵懂无知的胡适,在母亲的包办下,接受了这桩婚姻。两人到十七八岁的时候,胡适的母亲便想让二人成亲。当时,胡适正在上海中国公学读书,他在给母亲的回信中,以“今年十二月毕业”、“下半年万不能请假”、“吾家今年断无力及此”等理由辞婚。不过,孝顺的他又说:“此次辞婚并非故意忤逆。”

婚事就这样搁浅了。胡母尽管有些失落,但为儿子学业日长又于其后考取了留美官费生而颇感欣慰。随着胡适在学业上的不断进展,双方的父母都为二人的婚事担心,担心胡适会终止这桩婚姻,但胡母又十分喜欢江冬秀,自胡适留美后,冬秀时常到胡家陪伴胡母,为婆婆排解寂寞,更为婆婆分担家务,很讨胡母喜爱。因此,胡母在给胡适的信中常常告诫他要遵守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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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胡适学成归来,遵照父母之命,与江冬秀完婚。从订婚到结婚的15年间,胡适与江冬秀从未见过面,但有通信。顺从、抗拒、遐想、疑虑、矛盾、随缘,他在种种错综复杂的情绪里徘徊,终因“不忍伤几个人的心”,而委屈求全地结了婚。婚后,他也试图改变江冬秀。他要江冬秀放足,要她读书识字,期待“他年闺房之中,有执经问字之地,有伉俪而兼师友之乐”。

但很快,他就放弃了这些要求。随着阅人历事,他又认为:“女子能读书识字,固是好事。即不能,亦未必即是大缺陷。书中之学问,纸上之学问,不过人品百行之一,吾见有能读书作文而不能为良妻贤母者多矣。吾安敢妄为责备求全之念乎?”

对于江冬秀,胡适选择了默然的接受。从他们的婚姻看,江冬秀遇见胡适这样开明隐忍的人士,无疑是幸运的。

然而,作为一种婚姻流弊,娃娃亲、童养媳之类,夫妻双方或一方未成年,不具备结婚的条件,而且作为婚约,不能体现双方,尤其是女方的结婚意愿。很多人没有江冬秀的幸运。因而,也往往导致很多问题,甚至是悲剧的发生。

晚清到民国的“冥婚”余风

童养媳这种旧婚姻形式往往会给女性的一生带来不幸。在广东岭南,清末的时候,童养媳婚姻十分流行。这种婚姻,往往使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陷入苦境。

当时,有关童养媳的婚后生活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让人啼笑皆非,忍俊不禁。安庆有一男孩,九岁时与他的童养媳圆房。可以想象,九岁的孩童,睡觉当然很沉。这个孩子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尿炕。圆房前,都是他老娘侍候他尿尿。待圆了房,婆婆退居二线了。侍候新郎尿尿的工作理所当然地交给了新娘。为此,婆婆还特意告诉儿媳,晚上得把新郎尿尿。新娘害羞,就没有理会新郎。第二天早上,她出来晒被子,不用说,新郎尿床了。第三天,她又出来晒被子。婆婆说:你晚上怎么不叫他起床尿尿?新娘说:我叫了,叫不醒。婆婆说:把他扔井里他照样睡得香,如何叫得醒?你直接把他得了。那时候穷,新娘就这两床被子,她心疼啊。第三天晚上。婆婆去听房,先是听见媳妇在哎哎的叫新郎起床,那时候的媳妇思想保守,从不直呼其名,只会叫“哎”,这么哎哎了一会儿,没有动静,新娘只得抱起新郎尿尿。婆婆在外头一看,高兴坏了,媳妇终于上道了。没想到这一高兴,在外头弄出了动静。里头的新娘听见了,不好意思,手一撒,把睡得正香的新郎扔尿桶里去了。这个笑话正验证了童养媳作为一种婚姻形式是违背人伦的。

对于这种婚姻,当时曾经流传这样一首民歌:“十八大姐周岁郎,高矮个子一般长,白天喂吃又喂喝,晚上帮他脱衣裳,来尿糊屎我侍候,说是老婆像他娘。”

民歌无疑是对童养媳、娃娃亲这种婚姻陋习的一种无情控诉。当时,还有一种畸形婚姻,就是冥婚。冥婚,周代便已流传。其形式为替两家的已亡男女合葬定婚。

冥婚的兴起,在民间有这样一种说法,不给死去的未婚者“成亲”,家中会闹鬼,家人不宁。所以在迷信盛行的古代,冥婚普遍为民间认可,成为“合法婚姻”,墓主两家还成为“亲家”。

晚清之时,福建泉州地区的冥婚荒唐到“娶木主”和“娶烈女”的地步。娶木主有两种新类型:

一是女方未婚先死,男方在和新的结婚对象结婚前,要先同已死的原配者的木主完婚,然后才能与新的结婚对象完婚。整个仪式是这样的:第一日,先用花轿迎娶已故原配者的木主。木主完全按活人装扮,用芋魁作头,插上首饰花针和花朵,披上头巾,戴上首饰,如活人一般迎进洞房,置于眠床架上。第二日,再用花轿迎娶后配的新娘。在地位上,木主的地位也要高于后来的结婚对象。在婚礼上,新的结婚对象都要拜祭木主,这时候,司仪念道:“拜阿姐,拜得心欢喜,桃花来接李。”说完,将木主送上厅堂就位。

二是姑娘尚未定婚先死,她的父母为了能给她找到配偶,便将她的婢女作为新娘,抱着死者的木主出嫁。这种婚姻只有家境贫困的男人才愿意接受。男方可从这门婚事中减免全部聘金和彩礼,同时又得到可观的嫁妆。

“娶烈女”,即男方定婚后,男方忽然死亡,女方不敢违约另嫁,只好作为烈女被男家迎娶进门。迎娶时,其女要照新娘的装束戴花冠、乘花轿,男方邀乡老长辈迎接。烈女进门后,将被送入烈女房,脱去喜服,换上孝衣,到厅堂拜天地,并随男方家人痛哭一场。这种婚姻往往使女性陷入苦境,一进夫家就被关进烈女房,终日不得出来与外人接触,房门及窗均紧闭或遮盖,唯有一妇女服侍其生活。

冥婚应该说是生者对死者的婚姻生活的一种理想祝愿,这种冥合的古老习俗,虽然在晚清之时受到西方精神文明的冲击,但仍然十分流行。

当时的北京就有这种婚姻陋习存在,老北京人称这种冥婚为“骨尸亲”。这种“婚礼”的迎娶仪式多在夜间举行。虽然是冥婚,但婚礼仪式一样都不会少的。只不过,婚礼的形式往往是红白礼仪混杂交错,这种婚姻,一般说来也要通过媒人介绍,双方过门户帖,到命馆合婚,取得龙凤帖。

定礼多是一次性的,男方给女方送去的定礼,一半是真绸缎尺头、金银财宝;一半却是纸糊的皮、棉、夹、单衣服各一件,锦匣两对,内装耳环、镯子、戒指及簪子之类的首饰。彩礼送到的当天晚上,在女方家门口或坟上焚化。

定礼之后,就是迎娶仪式了。迎娶那天,男方高搭大棚,宴请亲友,门前亮轿。喜房里供奉“百份”全神。对面炕上设矮桌,供“新郎”照片或牌位,前设苹果、龙凤喜饼若干盘。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郎”字样。女方“闺房”中供“新娘”照片或牌位,亦如前所供,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娘”字样。花轿到达女方家,由送亲太太将“新娘”照片或牌位取下,由娶亲太太接过来,放入花轿。这时,“新娘”的父母不免要大声嚎哭,而且要追出屋外,完全不是办喜事的气氛。

喜轿回到男方家,仍由娶亲太太将“新娘”照片或牌位取出来,放于喜房炕上的供桌上,与“新郎”并列,并用红头绳将两幅照片拴起来(取月老牵红线之意),并复上红、黄两色的彩绸。只要娶亲太太给全神“百份”上香叩首,就算夫妻拜了天地。然后由茶房端来“合杯酒”“子孙饺子”“长寿面”,供于“新婚夫妇”照片或牌位之前。如“新婚夫妇”有弟弟妹妹或弟妹、妹夫等,即唤出来,给照片或牌位磕头行礼。两家亲家则互相道喜。

这些仪式举行之后,男方会择个“黄道吉日”,将男女死者合葬。合葬是按阴阳先生指定的时辰进行的,即男女双方的棺柩放在同一墓穴。葬罢,在坟墓前,陈设酒果,焚化花红纸钱,举行合婚祭。男女双方的父母等家属(即两家亲家)边哭边道“大喜”。此后,男女两方便当做亲家来往了。

不能不说的“良贱不婚”

娃娃亲、童养媳甚至冥婚,这些传统的婚姻陋习,对人们的身心危害极深。而传统的婚姻观念对人们的婚姻生活也有许多的影响和制约。在古代,婚姻受到家庭、伦理、社会、等级等观念的制约,有着同姓不婚、尊卑不婚、宗妻不婚、居丧不婚、僧道不婚、逃亡不婚、秦岳不婚、良贱不婚等观念。

晚清时代,虽然新的思想不断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但传统的婚姻仍然占据着社会主流。在当时最为盛行的观念是“良贱不婚”。

所谓“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纵然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当时,作为“贱民”的优伶,仍然深受等级观念的歧视。清初定制从事娼、优、隶、卒等“贱业”的例属“贱民”,与执士农工商之业的“良人”显为区别。从嘉庆二十三年修定刊行,一直沿用到光绪后期的《大清会典》中对于良贱之别仍如是规定:“区为良贱: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定制对“贱民”有种种歧视性规定,如“贱民”犯罪处罚要比良人更重,“贱民”不得参与科举考试和仕进等。

在传统社会里,伶人尽管可能因为艺术卓越而被无数戏迷追捧,但在官方语言体系里,其为“贱民”的天然属性却无法改变。这种观念也影响到他们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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